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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6米乐官网app登录.2021年我国高级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行业相关政策汇

来源:M6米乐官网登录 作者:M6官网注册发布日期:2024-05-17 03:01:16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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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医药中间体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医药制造业(C27)”。同时由于高级医药中间体往往只需经过较少的化学反应步骤即可合成为原料药,其产品质量对原料药的影响较大,跨国制药企业往往参照原料药的要求对高级医药中间体制定严格的产品标准,并对CDMO企业进行严格的供应商管理,因此医药中间体行业在日常经营中一般需要参照医药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跨国制药公司的要求进行管理。此外在国家出台的部分文件中,也明确将医药中间体列入“医药制造业”范畴。

  高级医药中间体行业的监督管理主要涉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下设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主管部门。

  医药行业是关系国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特殊行业,药品的研发与注册、生产、经营与流通、定价等环节均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管制。目前涉及高级医药中间体行业主要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应当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我国药品注册管理的基本规定,根据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学药注册按照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进行分类。

  根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仿制药审评审批要以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确保新批准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品一致;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

  2018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指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已于11月1日起施行,新版目录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纳入目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逐步被调出目录;充分考虑基本药物保障临床需求的重要性,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不再统一设置基本药物评价时限要求。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药物品种在内的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

  根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根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2011年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简称“新版GMP”)。新版GMP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从业人员素质、操作规程、药品安全保障、质量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更为严格和细化的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及生产环境等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并于2011年3月1日开始施行。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取消了药品GMP认证工作,并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现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面落实了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取消GMP认证证书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仍然是药品生产监管工作中的标准,将目前生产许可标准和部分GMP检查的标准综合形成新的申报资料要求;加强与注册核查的衔接,取消GMP认证证书后,药品上市前检查中包括了注册核查和GMP上市前现场检查并有效衔接;明确监管事权划分;进一步规范了检查工作要求等。

  根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除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2009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陆续颁布《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旨在推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组成采购联盟,由国家医保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国家试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推动试点城市形成联盟集中采购。2018年11月15日,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公布了31个采购品种名录,均为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同时约定了11个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量,“带量采购”成为此次集中采购的焦点。2018年12月17日,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中选价格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购试点的规则。2019年9月1日,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了《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提出在4+7城市及已跟进落实省份执行集中采购结果的基础上,国家组织相关地区形成联盟,依法合规开展跨区域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品种为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等25个品种。联盟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盟地区4+7城市除外。这意味着带量采购扩围至全国,相关规则与4+7试点城市方案有所变化,比如不再采用独家中标模式,而是按照中选企业的数量划分采购量市场等。2019年12月29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了《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涉及33个品种,覆盖糖尿病、高血压、抗肿瘤和罕见病等治疗领域,标志着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正式启动。2020年7月、2021年1月,第三批、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先后启动。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2016年12月,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再次提出,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推开。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购销药品要建立信息完备的购销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随货同行单与药品同行。企业销售药品应按规定开具和销售凭证,积极推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范化、电子化。截至2018年末,国内31个省份及地区已陆续正式发布“两票制”实施文件,并明确了实施日期。

  2017年1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总局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受理原料药注册申请(适用于药品注册申请人在我国境内提出的注册分类2.2、2.3、2.4、3、4、5类药品制剂申请所使用的原料药),CDE建立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平台与数据库,原料药企业可通过登记平台按要求提交原料药登记资料,CDE对登记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查,资料符合要求的,由CDE进行公示并给出原料药登记号,待关联药品制剂提出注册申请后一并审评。

  2019年7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进一步明确了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简称原辅包)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的有关事宜。原辅包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由原辅包登记人在登记平台上登记,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时与平台登记资料进行关联;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平台登记的原辅包,也可在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由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一并提供原辅包研究资料。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与已登记原辅包进行关联,药品制剂获得批准时,即表明其关联的原辅包通过了技术审评,登记平台标识为“A”;未通过技术审评或尚未与制剂注册进行关联的标识为“I”。仿制或进口境内已上市药品制剂所用的原料药,原料药登记人登记后,可进行单独审评审批。

  原料药的关联审评审批制度也在《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中明确,其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

  日常监管中,高级医药中间体不直接适用于医药行业药品注册、审批等相关规定,一般适用于精细化学品的监管规定。对于精细化学品行业,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进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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